山东鼎超热电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鼎超热电设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惠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鼎超热电设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惠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邯市执字第00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超热电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惠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世民,该公司董事长。
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邯仲调字第03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邯仲调字第03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