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执异13号 案外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本大街深沟村861-1号E19-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位于葫芦岛飞天购物广场门市(坐落于××街××号××室,房屋产权证号:第2×**)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位于葫芦岛飞天购物广场门市(坐落于××街××号××室,房房屋产权证号:第2×**的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为:2011年6月2日,异议人与葫芦岛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约定由异议人购买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广场××层××门市,建筑面积674.14平方米,价格总计21583040元。签订本协议后,异议人于2011年6月3日向葫芦岛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公司向异议人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后,异议人进行了装修并在此处设立了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该支行设立后申请人正常向兰花公司交付了物业费和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并由申请人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但因兰花公司一直未向申请人开具购房发票,且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另因葫芦岛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查封了葫芦岛葫芦岛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共计7处,其中一处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广场××层××门市,系申请人购买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异议人与葫芦岛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符合该条规定的申请执行异议条件,应对查封的异议人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措施。此外,据申请人得知,兰花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其已承认申请人在其处购买了案涉房屋,并且为了能使案涉房屋解除查封,其又另行提供了多处房屋供申请执行人予以查封,若仍继续查封案涉的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则将涉及超标的查封,也将损害兰花公司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2011年6月2日,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约定由其购买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广场××层××门市,建筑面积674.47平方米,价格共计21583040元。签订本协议后,该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向答辩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后期按照约定向该公司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后进行了装修,并在此处设立了银行储蓄网点。答辩人自2012年初,就开始通知全体产权业主持协议书、收据等手续来公司开具购房发票等手续,3月份就有广大产权业主陆陆续续来公司开具发票,同时商场前门市的农业银行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在2012年11月16日就开具了发票,另外一侧个人购买的门市,也在2015年4月21日开具了发票。到2018年5月,答辩人又再一次在报纸上督促未开发票的产权业主及时来公司开具发票及办理相关手续。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不来公司开具发票,原因不明,答辩人还曾派人专程到其公司督促此事,也未有明确意见。至于该公司说是答辩人的原因未能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答辩人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已经告知执行申请人此房屋早已出售,并且已提供了足够多的房屋供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经过评估拍卖已经给执行申请人8套,共计1539.83平方米的房产,如再执行此房屋属于超标的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他产权业主开具的发票9张,用以证明答辩人早在2012年就可以为产权业主开具发票。提供报纸影印件一份,内容为:“凡在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葫芦岛飞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商铺及兰花广场住宅楼未开发票的业主,请携带本人身份证、购买时相关手续于2018年6月23日前,到本公司办理开取发票及相关手续事宜,逾期未办理者后果自负。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 申请执行人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登记簿所载权利人即为真实权利人,故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作出查封裁定的行为并无不当。二是异议人已于2022年4月8日对本案所涉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作出(2022)辽14执异10号裁定,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且不能证明异议人实际占有该房产。四是异议人购房至今12年之久,在被执行人未签订备案合同、未开具购房发票的前提下便支付全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房产交易习惯,且异议人未穷尽救济权利,属于“躺在权利上睡觉”的行为,故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五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对异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关于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9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辽14执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街房屋13户,其中包括坐落于××街××号楼××室,建筑面积372.84平方米,层数1/5,产权证号为××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另查明,异议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请求及标的物与本案一致,本院以(2022)辽14执异10号立案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撤回异议,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异议。 上述事实有葫芦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文件、《房屋订购协议书》、业务凭证、往来结息申请书、水电费缴费凭证和照片、本院(2019)辽14执10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案卷材料、葫芦岛市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状、登报通知、部分发票、辽宁汇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答辩材料、本院(2022)辽14执异10号案卷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案外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就位于葫芦岛飞天购物广场门市(坐落于××街××号××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第2×**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被本院裁定准予撤回异议,现案外人再次就同一房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程程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援引的法条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