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与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355号
申请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821X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02栋14楼。
法定代表人:经仁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南大学附属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0466286020Y,住所地无锡市惠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杰。
被申请人: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5497334Y,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劲松。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6331号。申请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8746.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8746.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