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543号
原告:淮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三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淮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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