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06**与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1406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821X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新城发展中心****1408。
法定代表人:经仁武。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3元,减半收取4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艳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