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民初3539号 原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明匙路108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821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9075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仓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JUDD42。 法定代表人:骈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太仓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