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康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益康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094号之一

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北陶湾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832138K。

法定代表人:FRANCKGEORGESGERARDLOCT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群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成工业园二环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066677524E。

法定代表人:史金才。

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减半收取90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