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小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曾婷与上海大小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30865号
原告:曾婷,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小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婷与被告上海大小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曾婷于2016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曾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程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