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306号
申请人:上海腾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号楼18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37095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与吉林大道交叉口信合大厦19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DB6YM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腾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价值142721.94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2721.9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