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鑫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财保63号

申请人:四川***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邱瑞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何,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23楼。

负责人:郭宏德。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亮,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的存款696300元(账户:39×××58)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邛崃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投保696300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的存款696300元(账户:39×××5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400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