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694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1209。
法定代表人:彭亮。
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稳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庐山大厦B座18层B室。
法定代表人:郑雁雄。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稳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224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300000元;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000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稳达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