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38号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法定代表人程春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玉苹,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4408U。
法定代表人彭亮。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9714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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