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4357号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程春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苹,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小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减半收取2879元,由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元霞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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