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731号
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1209号。
法定代表人:万小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20元,由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白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