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751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4408U。
法定代表人:万小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被告: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礼仁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83476A。
法定代表人:陈洁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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