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63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深圳市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放大广场2号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4408U。
法定代表人:万小妹,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富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宜阳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富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小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