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洋,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