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变更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万春
审判员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束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