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717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良,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1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1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大丰市。
被告:**,女,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晶,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花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