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219782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四家子镇四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9670812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恢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