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219782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四家子镇四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9670812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恢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