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2号3#楼3层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四家子镇四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91执7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