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219782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四家子镇四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9670812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浦达拉沥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83748.38元(本金269800.00元,逾期罚款利息损失6001.00元,**履行债务利息1180.38元,案件受理费2690.00元,执行费4077.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