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2282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
法定代表人:王莫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林。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iv>
法定代表人: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iv>
法定代表人: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爱公司”)、被告上海***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智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本案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吴新林、被告丰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被告智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东筑公司与丰爱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丰爱公司支付东筑公司概念方案设计费66万元;3、判令丰爱公司支付东筑公司建筑方案设计费1,388,750元;4、判令丰爱公司支付东筑公司室内方案设计费515,600元及建筑施工图设计费1,388,750元;5、判令丰爱公司支付东筑公司因设计调整增加的建筑概念方案设计费416,600元、建筑方案设计费208,300元、室内概念方案设计费103,100元;6、判决智臻公司对丰爱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东筑公司与丰爱公司就小i机器人研发总部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东筑公司作为小i机器人研发总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80-01地块的设计总包方,设计内容包括建筑设计、PC深化设计、BIM设计、幕墙设计、景观设计、泛光照明设计、绿色建筑咨询、室内设计及资质整合及协调管理。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38532平方米。设计分为建筑设计部分及室内设计部分,设计成果具体包括建筑/室内概念方案设计、建筑/室内方案设计及建筑/室内施工图设计,设计费暂定为880万元,其中建筑设计部分为505万元,室内设计部分为375万元。合同签订后,东筑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丰爱公司提交了建筑、室内概念方案成果,丰爱公司进行了确认并支付了相应款项。2019年3月26日,东筑公司提交了建筑方案设计成果,且该方案已于同年4月30日经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评审通过。2019年10月16日,东筑公司将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及室内方案设计成果交付丰爱公司。但丰爱公司至今仅支付了定金及概念方案的费用,丰爱公司拖欠设计费未付,已属违约,故其已支付的定金176万元不能抵作设计费,应予没收。另,因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建筑方案设计审定的总面积为42395㎡,超出合同签订时的暂定总建筑面积的2%,根据合同第5.1条规定,应按实际设计面积据实结算。此外,因丰爱公司在涉案地块东侧增设南北向公共通道、调整建筑高度、办公区、会议室的功能需求等,对设计基础材料作了重大修改,致使东筑公司对建筑及室内设计进行全面调整,根据合同6.1.2条规定,丰爱公司应支付东筑公司返工费。丰爱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智臻公司作为股东其财产与丰爱公司存在混同,故应对丰爱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东筑公司涉诉。
被告丰爱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同意东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内容包含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幕墙设计及室内设计,由于东筑公司不具备结构、机电设计、幕墙设计、室内设计等资质,故其提供的相应内容为无效。且东筑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及合同履行中均未向丰爱公司告知资质事项,也未就分包及分包单位的选定与丰爱公司协商达成过一致,故应由东筑公司对合同的解除承担过错责任。二、关于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即转为设计费,因此东筑公司主张没收176万元定金并无依据。三、关于面积增加。合同约定“最终建筑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施工图核定建筑面积为准”,目前建筑方案尚未通过审批,东筑公司主张因建筑面积调整增加设计费的主张没有依据。四、关于概念方案费用。“概念”本身并不属于独立设计成果,且双方并未对“概念方案”单独收费进行过约定,东筑公司实际就是将“投标方案”抬头换成“概念方案”,以企图替代“初步设计”骗取设计费用。故对于东筑公司要求按照总设计费的25%单独收取“概念”费用的主张不予认可。且丰爱公司并未认定东筑公司提交的“室内概念”成果。五、关于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因涉案设计项目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获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故不具备启动方案设计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且东筑公司提交的“建筑方案”仅做了地上、地下两、地下两部分度达不到法定标准及约定要求。建筑方案虽上报政府,但东筑公司并未根据政府审批意见进行整改,建筑方案至今也未获政府审批通过。六、关于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室内方案设计费用。东筑公司在未获得“建筑施工图”及“室内方案”启动指令情况下自行开展下阶段工作,丰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七、关于返工费用。丰爱公司未对设计项目做重大修改,东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也从未提出过调整变更设计费,且方案调整阶段尚未定稿前也不存在返工增加设计费。即使确实发生丰爱公司原因的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东筑公司已提交并确认的设计内容返工的,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但双方既未签订过这类补充合同,东筑公司也从未提出过,说明该变更调整均在合理正常范围内,现东筑公司主张增加设计费并无依据。七、丰爱公司与智臻公司相互独立,故东筑公司要求智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综上,根据东筑公司实际提供的成果情况,丰爱公司仅同意酌情给付东筑公司设计费共计35万元。因丰爱公司已经支付设计费352万元,故丰爱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东筑公司返还丰爱公司设计费317万元。
被告智臻公司针对东筑公司的本诉请求辩称,同意解除东筑公司与丰爱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同意东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同意被告丰爱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土地尚未完成出让,不具备开展概念方案以外的条件。东筑公司缺乏资质,且未经丰爱公司同意分包给案外人,故设计成果应属无效。东筑公司不合理分列收费项目,变相双重收费。智臻公司与丰爱公司财务独立,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东筑公司针对丰爱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一、关于资质。东筑公司虽不具备结构、机电等设计资质,但东筑公司属于事务所甲级资质,可以承接建筑设计总包业务。在招投标阶段,丰爱公司对东筑公司的资质予以了认可。二、关于概念方案的收费。东筑公司于2018年5月即告知丰爱公司概念方案阶段的付款比例,并非签订合同时才增加该部分收费。三、关于未设初步设计收费。根据《嘉定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可知,政府部门不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亦规定“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取消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故涉案项目取消了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但实际工作中的初步设计内容归入后续施工图设计且合并审批。合同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丰爱公司提出东筑公司故意删除了初步设计服务,于法无据。四、关于建筑方案审批。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单》可知,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在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在后,建设方案设计已经通过政府评审。五、关于建筑施工图的启动,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为“方案审批通过后60个工作日”,故“建筑方案设计过审”即为建筑施工图设计启动的充分条件。六、关于涉案项目性质。涉案项目属于带方案出让土地,故对丰爱公司及智臻公司所谓的因土地尚未完成出让故不具备开展概念方案以外的条件的说法,不予认可。
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2日,丰爱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东筑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小i机器人研发总部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工程设计。第2.2条工程项目的地点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80-01地块。第2.3条工程项目的规模:总建筑面积为3853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暂定22532平方米,地下建,地下建筑面积暂定16000平方米5.1条设计内包括:建筑设计、PC深化设计、BIM设计、幕墙设计、景观设计、泛光照明设计、绿色建筑咨询、室内设计以及以上列项的资质整合及协调管理。第2.5.2条设计成果深度标准,本设计分为概念、方案、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阶段设计成果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执行。第4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部分,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提交概念方案设计,概念方案经甲方确认后40个工作日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60个工作日提交建筑施工图设计;室内设计部分,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提交概念方案设计,甲方下达室内方案设计启动指令后60个工作日提交室内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40个工作日提交室内施工图设计。第5.1条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费用总额为880万元,其中建筑设计部分为505万元,室内设计部分为375万元。注:最终建筑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施工图核定建筑面积为准,若低于暂定建筑面积,则设计费总额不作调整;若高于暂定建筑面积超过2%则按实际设计面积据实结算。第5.2条支付方法,第5.2.1条建筑设计部分(1)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建筑设计费总额的20%,计101万元作为建筑设计部分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乙方向甲方提交概念方案成果、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建筑设计费总额的20%,计101万元。3)乙方向甲方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政府评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建筑设计费总额的20%,计101万元。(4)乙方向甲方提交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政府评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建筑设计费总额的35%,计176.75万元。(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建筑设计费总额的5%,计25.25万元。第5.2.2条室内设计部分(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室内设计费总额的20%,计75万元作为室内设计部分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乙方向甲方提交概念方案成果、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室内设计费总额的20%,计75万元。(3)乙方向甲方提交室内方案设计成果、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室内设计费总额的20%,计75万元。(4)乙方向甲方提交室内施工图设计成果、政府评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室内设计费总额的35%,计131.25万元。(5)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室内设计费总额的5%,计18.75万元。第6.1.2条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甲方已确认设计内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
2018年8月2日,丰爱公司向东筑公司支付了定金176万元。
2018年9月5日,东筑公司与丰爱公司进行了小i机器人研发总部项目建筑及室内概念方案汇报会议,业主方对于本阶段概念方案设计整体工作成果予以认可,并提出了调整意见,包括调整原会议区需求等。
2018年9月13日,东筑公司向丰爱公司发送《XXXXXXXX概念方案提报》电子邮件。
2018年9月20日,丰爱公司向东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邮件载明:“东筑公司经过我司工作组的会议商讨决定对贵司提交的概念方案验收反馈如附件,如您确认我们将加盖印章做正式的验收文件。附件《XXXXXXXX小i概念阶段成果确认函》载明:根据2018年9月13日贵司(东筑公司)呈交之小i机器人研发总部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概念方案设计汇报文件,我司现予以认可该阶段之设计成果。其中如下问题需待下阶段工作中予以确认与深化设计:内部布局需求后期深化设计需详细确认……提示贵司(东筑公司)与我司结算该阶段相应设计费用,同时请贵司根据设计合同约定随即进行下一阶段之设计工作”。2018年9月21日,东筑公司回复,建议合同补充说明里写明项目名称,其它无异议。
2018年11月28日,丰爱公司向东筑公司支付了设计费101万元。
2018年12月12日,丰爱公司向东筑公司发送邮件,邮件载明:“室内概念部分设计成果的设计风格与功能布局与我司要求不符合,考虑项目的推进原因该部分后期仍需依照我司要求进行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电话沟通请届时开具室内概念设计部分的对应发票,我向公司申请支付”。同日,东筑公司邮件回复:“室内概念设计阶段的费用我司会在一月初开具发票给贵司,贵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费用支付,室内风格和功能布局在后续室内方案设计阶段我司将与贵司进行深入交流,按照贵司的诉求深化调整”。
2019年1月14日,丰爱公司向东筑公司支付设计费75万元。
2019年3月26日,东筑公司向丰爱公司发送邮件《XXXXXXXX_报建》。
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审定“嘉定区江桥镇北虹桥地区80-01地块研发总部项目的审核意见”》(以下简称“430审核意见”),意见载明:地块名:地块名称为嘉定区江桥镇北虹桥地区80-01地块目位置为嘉定区江桥镇北虹桥地区80-01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研发总部类);可建用地面积为11263平方米(具体按实测为准);总建筑面积为42395平方米;第九条规划管理要求包括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退界、关于建筑间距及面宽、其他规划要求及方案设计环保、消防、卫生、绿化、交警、民防、民航空管局等方面管理要求,应按征询部门意见予以落实。
2019年6月3日,东筑公司员工Cindy向丰爱公司张娜发送微信:“张经理,请问下项目目前处于什么进度阶段?”,张娜回复:“区里镇里在核价(说),我准备最近和渠总联系,我们的方案设计可以推进了”。2019年7月2日,东筑公司员工Cindy再次向丰爱公司张娜发送微信:“张经理,上周发你邮箱三份文件是否收到了?”,张娜回复:“邮件收到了,方案完成需做概算,概算你们做好了吗”,Cindy回复:“这个项目概算需要在用材、结构、设备等基本确定后才能做,大概施工图完成60%左右的时候”,张娜回复:“进行60了如何控制费用?”。Cindy回复:“1.国家标准的方案阶段不含概算。概算应该在初设阶段,由于本项目没有初设阶段,我们根据经验大概在确定一些基本功能和设备后做概算比较合适,基本上是施工图进行60%左右;2.设计是一步步深入的过程,有问题我们会及时和业主沟通协调,目前我们设计都是按照基本的结构、设备形式在进行。”2019年7月30日,Cindy向丰爱公司Rita发送微信:“请问上次我们发邮的函件以及项目下阶段工作安排,近期是否会予以书面回复”,Rita回复“需要再等等”。
2019年6月17日,东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丰爱公司发送《XXXXXXXX小i机器人请款单(方案批复阶段)》,请款单载明:目前本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规划局评审,请款建筑方案设计费101万元。嗣后,东筑公司多次以电子邮件方式请款,丰爱公司均未予回复。
2019年10月16日,东筑公司向丰爱公司发送邮件,邮件载明:请查收附件,内含建筑&结构施工图阶段成果、室内方案阶段成果。丰爱公司未予回复。
另查,2018年10月19日,东筑公司(甲方)与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小i机器人研发总部建设工程项目结构及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乙方承接包括以下部分:结构及设备(含给水、排水、强电、弱电、暖通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含:室外综合管网)、结构及设备专业施工配合、设计概算,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建筑设计、景观设计、PC设计、BIM设计、泛光照明、绿建咨询、幕墙设计、室内设计等专业的审图工作,共同整合双方资质图签满足政府相关审批要求。项目总费用为70.3万元。
审理中,本院向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建管科王剑峰称,430审核意见代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相当于批复,第九条规划管理要求中第五项涉及的环保、消防等方面,相关部门已出具了反馈。本案涉及的用地属于研发用地,均为方案前置,即带方案出让土地。建设方可自行申领用地红线图,立项批复建设方在拿到土地后方能取得,涉案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图尚未提交,需拿到土地后才会对施工图设计图进行审批。
再查,涉案项目至今未取得立项批复。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东筑公司与丰爱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2.东筑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设计量;3.丰爱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的金额。
一、关于东筑公司与丰爱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东筑公司认为其具有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可以承接建筑设计总包业务。丰爱公司认为,东筑公司不具备结构及机电资质。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第二条规定“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上述规定均严格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东筑公司自认不具备结构、机电等设计资质。而涉案合同包含了结构、机电设计内容,故涉案合同因东筑公司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东筑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设计量。东筑公司认为其完成了建筑及室内的概念方案、建筑方案设计、部分建筑设计施工图工作及室内方案设计工作。丰爱公司认为东筑公司仅做了部分建筑和室内的概念方案设计。本院认为,关于建筑设计概念方案,合同约定应获得丰爱公司的书面确认。丰爱公司已于2018年9月20日向东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中明确了对东筑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概念方案成果予以认可,且丰爱公司后续支付了对应的款项。故认定东筑公司已完成建筑设计概念方案。关于室内设计概念方案,2018年12月12日,丰爱公司向东筑公司发送邮件明确表示室内概念部分设计成果的设计风格与功能布局与丰爱公司要求不符合,考虑项目的推进原因该部分后期仍需依照丰爱公司要求进行调整至符合要求。东筑公司亦表示室内风格和功能布局在后续室内方案设计阶段将按照丰爱公司的诉求深化调整。由此可知,东筑公司提交的室内设计概念方案并未获得丰爱公司的确认。故认定东筑公司完成部分室内设计概念方案。关于建筑方案设计部分,合同约定应取得政府评审。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了430审核意见,且经办人员已确认该审核意见代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故认定东筑公司已完成建筑方案设计。关于建筑施工图设计部分,合同虽未约定需等丰爱公司下达设计启动指令后开展,但自2019年6月起东筑公司询问丰爱公司施工图设计的推进工作,丰爱公司均表示“需要再等等”,即使东筑公司进行了部分施工图设计的工作,但该部分亦未获得政府评审。故东筑公司未完成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关于室内方案设计部分,合同约定应在丰爱公司下达设计指令后启动,现东筑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丰爱公司指令东筑公司进行室内方案设计,故认定东筑公司未完成室内方案设计。综上,本院认为东筑公司已完成建筑概念方案、建筑方案设计及部分室内设计概念方案。关于设计项目是否做出重大修改,按照合同约定,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且东筑公司所谓的变更调整均在合理正常范围内,故其主张重大修改产生的费用缺乏依据。关于设计面积是否变更,合同约定最终建筑面积应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施工图核定建筑面积为准,现东筑公司以建筑方案设计面积高于暂定建筑面积为由主张费用,缺乏合同依据。
三、关于丰爱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的金额。东筑公司认为丰爱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支付的176万元系定金性质,在丰爱公司违约情况下定金应予以没收,合同中所约定的三个阶段的设计成果对应的设计比例应调整为1/4、1/4和1/2。丰爱公司认为合同履行后定金应抵作第二阶段的设计费。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各阶段付款条件,又约定了定金176万元应抵作设计费,但对该第一阶段的设计费对应何工作量双方未约定。故对合同第5.2.1条及第5.2.2条不应作各阶段应支付的设计费与该阶段所应完成的工程量相对应之解释。本院结合合同条款及《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中建筑工程各阶段工作量参考比例,酌定东筑公司应得建筑部分设计费占合同约定建筑设计费总额的50%计252.50万元、室内部分设计费占室内设计费总额的10%计37.50万元,合计为290万元。
综上,本院认为,东筑公司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设计业务,故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东筑公司作为设计方已经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丰爱公司应当依法对东筑公司进行折价补偿。现本院酌定东筑公司已完成工程设计量的设计费为290万元,因丰爱公司已支付东筑公司设计费352万元,故东筑公司要求丰爱公司、智臻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丰爱公司反诉要求东筑公司返还设计费317万元,根据东筑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设计量计算设计费后,东筑公司尚应返还丰爱公司设计费62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二、原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反诉被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62万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4,248元,由原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08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丰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80元,反诉被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反诉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熙春
审 判 员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