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启尔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0616号
原告:上海启尔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680弄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锦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1号76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莫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启尔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启尔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需重新收集证据,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尔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启尔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刚
审 判 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马晨贵
书 记 员 马晨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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