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1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
原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计费等1,560,750.36元;被告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被告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社保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指定谈话日,被执行人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到庭财产申报,其余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申报财产,四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执行中依财产调查反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龙谭镇白树村长岭队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7)博白县不动产权第3720号];于2019年4月29日冻结了**名下浦发银行*5179、中国银行*1507等账户;于2019年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8218账户、*8416等账户,并于2019年7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岑巩县新思大道与大榕产业大道西南角的两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岑国用(2015)第12-14号及岑国用(2015)第12-15号]。但上述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可供划拨,已查封房地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