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1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东筑(上海)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广西省南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1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人民币1,560,750.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19.40元、执行费人民币18,0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林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677.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贵州地大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地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