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审被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荔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成立,于2020年2月24日向***送达《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4576元,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一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