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717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云、贾智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966532,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秦岭路********商**。
法定代表人:蒋丽。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90482B,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美丽泉小区**楼**东商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金高健。
被告:国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7837554X,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东塔**1606iv>
法定代表人:苏运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贵,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