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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保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保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主审人:

分管院领导:

庭长: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24财保2号
申请人:惠州市保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毅。
被申请人: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永汉镇振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可仁。
申请人惠州市保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银行账号:80×××39)的账户存款12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年至2017年度涉案财产保全案件(诉前、诉讼)信用担保机构,有效期一年,从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汉支行(银行账号:80×××39)的账户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要续封,应在期限届满前10天内提出申请续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保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清敏
二O二O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榕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