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2121号
申请人:安徽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139493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730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