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714号
申请人深圳市沃水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区大道**新区大道**潜龙曼海宁花园****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66712K。
法定代表人:袁婷。
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濂山路**东莞联科国际信息产业科研中心(**)**楼用代码9144190073413784X0。
法定代表人:周义斌。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32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3925.86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