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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广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2民初2399号之一
原告:博罗县广隆实业有限公司(大发纺织印染厂),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水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龙。
委托代理人:黄丽南,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濂山路96号东莞联科国际信息产业科研中心(一期)20楼。
法定代表人:周义斌。
委托代理人:刘宗,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罗县广隆实业有限公司(大发纺织印染厂)诉被告广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广隆实业有限公司(大发纺织印染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博罗县广隆实业有限公司(大发纺织印染厂)负担。
审 判 员 曹万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苏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