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黄石民三终字第00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雷畈村民委员会大屋雷湾2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801280815。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龙飞、许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南湖闸。
法定代表人叶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维,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俊,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曹祥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国庆,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东段凤凰桥头水利局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XX明,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俊,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
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谢静
审 判 员 詹军
代理审判员 张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