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水务局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三终字第00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南湖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庆,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东段凤凰桥头水利局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XX明,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詹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