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335号
原告: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421845。
法定代表人:韩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众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46039471C。
法定代表人:陈孝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98号第二幢房东起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07684507P。
法定代表人:徐健武。
原告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扣除其应当承担部分后,本院向其退还1625元。
审 判 员 樊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海月
书 记 员 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