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

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广东江门生物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3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江门生物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江门生物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0元(已由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5240元,由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深圳晓清水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