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镇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177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堡XX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51581052W。
法定代表人:金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君,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楼XX、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670982621U。
法定代表人:嵇红梅。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张孟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温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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