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旺都******。
法定代表人姬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向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报酬10万元;2、向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98.61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404元,执行费151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7月23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轮候查封。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同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本案尚有107602.6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维国
审判员 王连军
审判员 吕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