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3714号
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治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延安建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建路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圣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建路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姚 倩 倩
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雷 圆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