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民初75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城建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第1幢D座4单元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负担。
审判长*晶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黄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