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延安久久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3782号
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久久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久久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9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