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2545号
申请人: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第1幢D座4**2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毕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聚路318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毕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毕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60,000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毕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