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74号
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第1幢D座4**2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10楼。
负责人:**,主任。
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