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101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永远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新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旺都第********。
法定代表人:姬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韵敏,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韵敏,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新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新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新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新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