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岭建设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某某室内外装修队、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03民初603号之三
原告:通化市东昌区**室内外装修队,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道山水佳苑小区2号楼3号门市。
经营者:于丽婕,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海,系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久,系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化市好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1门市(浩宇加油站后侧)。
法定代表人:邹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海,系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久,系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中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999号绿园双创基地15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武铁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职务:员工。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迎宾路68号。
负责人:周希勇。
原告通化市东昌区**室内外装饰装修队与被告**、通化市好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岭建设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东昌区**室内外装饰装修队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通化市东昌区**室内外装饰装修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东昌区**室内外装饰装修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6元,减半收取计5043元,保全费3546元由通化市东昌区**室内外装饰装修队负担。
审判员 衣     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宏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