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前旗亨利天输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前旗敖镇其巴嘎图西街(原民政局**)v>
法定代表人:王福,董事长。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旗亨利天输气管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因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旗亨利天输气管道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关于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陈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金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