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罗贤,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与被告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章昆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起诉时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0)川0193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2元,由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