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罗贤,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与被告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章昆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赫章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起诉时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0)川0193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2元,由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