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4046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甸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鲁甸县湖滨小区临街联排4栋A4--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甸中城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