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80号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甸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鲁甸县湖滨小区临街联排4栋A4--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果石油公司)与被告鲁甸中城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然气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华果石油公司诉称,自2013年起,中城然气公司委托华果石油公司承担燃气设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鲁甸中城然气有限公司鲁甸县城市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鲁甸中城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城然气公司支付华果石油公司费用,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果石油公司接受中城然气公司委托后,按约完成工作。2018年1月4日、2019年1月4日、2021年7月18日,中城然气公司多次签订《工程设计费欠款确认函》,确认其欠付华果石油公司设计费事项,但中城然气公司却未及时支付款项,故华果石油公司请求判令中城然气公司向其支付370,289.3元及违约金。
中城然气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果石油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中城然气公司发出《工程设计费欠款确认函》,其中载明:“请贵公司能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尽快安排资金支付已久的工程设计费,否则我司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中城然气公司在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本案原告为华果石油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