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自贡市新泰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1184号 原告:自贡市新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东段泰丰大厦二区2-4-2、2-4-3(409、4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自贡市新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自贡市新泰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市新泰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上为空白)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